將食品與食品或其它贈品進行組合包裝,是食品企業或經銷商常見的促銷方式,組合的形式一般包括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本文針對這類產品涉及的標簽標注、銷售合規性等問題,查閱相關資料,進行歸納總結,供大家參考!
按照組合內部產品屬性分為兩種情況:
一、“兩件及以上普通預包裝食品組裝銷售”;
二、“普通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類產品組裝銷售”。
尤其第二種情況,因為銷售了非食品產品,其法規要求更復雜,卻容易被忽視。
01
兩件及以上普通預包裝食品組裝
1.內部的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食品的標簽標示要求
該情況下的“內部的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食品”即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定義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標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2.外包裝的標簽標示要求
GB 7718-2011對該類型食品的外包裝標示要求如下:
第3.10條“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示。”
第3.11條“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7718實施指南解釋:“第3.10條是對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即當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件其他較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作為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
“含有不同品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食品。此時,應當分別在最外層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但共有信息可統一標示。
“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可單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此時,外包裝的標簽也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標示。但是,標示時應與本標準的3.11結合考慮,如果同時符合3.11的規定,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span>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對該類型食品的外包裝標示要求如下:
GB 7718-2011問答第十七條:“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標示要求如下,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span>
02
普通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產品組裝
(一)食品與非食品組合銷售合規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因此,禁止普通食品與特殊食品、藥品組合搭售。
2、原衛生部法監司關于食品中混裝非食用物品的批復(衛法監食發[2000] 131號) 在定型包裝食品中放入的非食用物品(與食用方式有關的除外),如有獨立的包裝,且其包裝材料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材料有關標準要求,與食品不是直接接觸的,不屬于《衛生部關于嚴禁在食品包裝中混裝直接接觸食品的非食用物品的緊急通知》(衛機發[2000]20號)規定的查處范圍。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称?、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因此,贈品也應符合銷售產品的質量要求,標簽要符合相應產品的標簽要求,具體要求根據贈品產品品類決定。
另外,鑒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組合銷售,要預防化妝品、日用品、玩具中的有害物質會有遷移/滲漏到食品中的風險,避免污染食品,對于一些可能對食品產生危害或異味等商品,不能與食品搭售或組裝。
(二)食品與非食品組合裝(禮盒)標簽標示
普通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組裝成禮盒產品后屬于組合包裝的產品,應該同時標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
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2、普通預包裝食品標簽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3、非食品的標簽除了需要按相應產品標準標識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以及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有關資料;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綜上,普通食品可以和沒有安全隱患的部分非食品進行組合銷售,也可以在食品包裝內加入玩具、餐具、茶具等非食品的其它產品(贈品)。同時,組裝企業應考慮組裝在一起的預包裝食品與其他產品的保存溫度、運輸方式等條件是否一致。
另外,鑒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混合銷售,對于一些可能對食品產生危害或異味等商品,不能與食品混合銷售。同時應保證組裝或加入食品中的其它產品符合相應的法規和標準。
食品和非食品組裝成禮盒產品后屬于組合包裝的產品,應該同時標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組合商可以選擇在產品標簽標示組合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