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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辦公廳關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氫氧化鈣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
來源: | 作者:dw-100 | 發布時間: 2016-04-01 | 1176 次瀏覽 | 分享到: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制糖企業自制二氧化碳、氫氧化鈣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內食藥監〔2016〕2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a style="color: rgb(0, 0, 0);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border: none;">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二氧化碳和氫氧化鈣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作為加工助劑使用。《食品添加劑 液體二氧化碳》(GB 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氫氧化鈣》(GB 25572—2010)規定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和氫氧化鈣的有關技術要求。因此,企業生產(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和氫氧化鈣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