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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藥監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須知
來源: | 作者:dw-100 | 發布時間: 2016-03-30 | 1092 次瀏覽 | 分享到:
《食品生產許可證》新發

事項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新發
法定實施主體: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五)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六)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八)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1、有工商營業執照,生產加工屬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規章、技術文件明確規定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目錄的加工食品,不包括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膠囊、口服液、片劑(奶片、壓片糖果等正常片狀食品除外)、沖劑等形態出現的食品。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涵蓋申請食品品種的生產加工。
2、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各類食品審查細則的規定。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規定。
4、具備與其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產場所。
5、具備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無害化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6、具備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自行檢驗設備和設施。
7、具備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8、具備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
9、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10、具備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并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各項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購查驗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產品檢驗管理制度,產品出廠登記制度,食品包裝、儲存、運輸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問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質量投訴處理制度,重要情況報告制度,食品安全檔案管理制度,產品(配方)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監督考核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檢驗員管理制度等。
11、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應使用安全、無害的容器、工具和設備,配備與其生產規模和食品種類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施以及具有連續測量和記錄溫度功能的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轉,不得無故關停,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12、生產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具備完善的電子信息記錄系統,規范生產全過程信息記錄,實現生產全過程可追溯。鼓勵其他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完善的電子信息記錄系統,并實現生產全過程可追溯。
13、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嬰幼兒配方谷粉等嬰幼兒食品),以豬肉為原料的肉制品等高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提供食品生產加工用廠房的工業使用用途的房產證,不得是違章建筑或民用住宅;須有兩人以上(含兩人)對同一檢驗項目具有相應的檢驗資格、技術和能力證明(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食品檢驗工職業資格證書)。
收費標準:
(一)審查費
從2015年開始根據國家要求我局暫停收取審查費。
(二)產品檢驗費:由申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費收費標準支付給檢驗機構。
總時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40個工作日(不含因企業原因推遲的現場審查、發證檢驗、檢驗報告送達、檢驗報告更改、企業整改、許可前抽查、企業補正材料和證書制作送達時間)
受理范圍:申請人首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申請人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因各種原因證書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請的。
辦理材料:
企業根據受理范圍的規定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份,空白表格見附件1)
2、有效期內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3、有效期內企業代碼證復印件1份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5、企業治理結構圖1份
6、生產加工場所使用權有權使用的證明材料1份,生產加工場所使用權有權使用證明包括:(1)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如該建筑物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準予該企業使用該建筑物作為生產場所的證明;(2)提交經相關部門備案的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租賃用途為生產食品或者廠房用途,或出租方準予企業使用該建筑物作為生產場所的證明;(3)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鄉鎮、街辦等相關部門出具用途為生產食品或者廠房用途證明,或準予企業使用該建筑物作為生產食品的證明;(4)以上場所證明材料,場所用途應為工業廠房或生產加工性質,使用期限應在三年以上(屬于租賃的,租賃期限應在三年以上)。(5)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嬰幼兒配方谷粉等嬰幼兒食品),以豬肉為原料的肉制品等高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提供食品生產加工用廠房的工業使用用途的房產證,不得是違章建筑或民用住宅;
7、企業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50米內)平面圖1份
8、企業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1份并注明各功能區面積
9、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1份,工藝流程圖須注明關鍵控制點、標注性能參數(如處理量、功率等)
10、企業生產加工設備布局圖1份,主要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所有權證明材料(采購合同、采購發票)
11、企業質量管理文件1份
12、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提供企業標準文本復印件1份(只執行企業標準的需提供)
13、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已獲得的企業提供,復印件一份)
14、其他證明材料(審查通則、審查細則中要求提供或做到的、符合產業政策文件等);有效期內確保廠內計量設備和檢驗設備有效使用的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帶原件或等同原件復核);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嬰幼兒配方谷粉等嬰幼兒食品),以豬肉為原料的肉制品等高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須有兩人以上(含兩人)對同一檢驗項目具有相應的檢驗資格、技術和能力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食品檢驗工職業資格證書)(帶原件或等同原件復核)。固體飲料企業須提供全部系列產品的真實產品標簽,不得明示或暗示給嬰幼兒食用,以確保產品歸類在普通固體飲料,而非嬰幼兒食品。首次申報企業應提供生產設備、檢驗設施購置資產證明復印件1份(正規發票或供貨合同、銷售證明等,證明材料應注有買賣雙方名稱、設備、設施名稱、金額、等基本內容)。
15、申證產品承諾書[申證產品屬重點關注產品(固體飲料、含乳飲料、其他飲料、嬰幼兒配方谷粉、配制酒、白酒、含茶制品、代用茶、醬油、醋、蜂蜜、蜂產品制品)的企業需提交]
16、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一份) ,并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17、企業上報申請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一份) ;
18、按申請材料順序制作目錄 (一份) 。
辦理地點:江西省南昌市北京東路1566號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2:00—16: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791-88158101
辦理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標準:
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單位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注明日期,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原件給我局受理中心,核對無誤后返還。
3、當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申證單元時,提交上述材料(1-10,17-18)份數為1×申證單元數。
崗位責任人:行政受理與投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受理中心簽收材料,填寫《申請材料簽收單》,如材料不全,允許企業當場補全材料,如企業不能當場補全材料,應及時在《申請材料簽收單》中注明,受理中心將《申請材料簽收單》和材料移送食品審評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查.
2、食品審評中心在4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申請材料準確性和有效性的審查。根據審查情況和《申請材料簽收單》的內容,如需補齊補正的,對材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內容出具《反饋單》,并將《反饋單》和申請材料給受理中心,并辦理交接手續。由受理中心根據《申請材料簽收單》和《反饋單》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并送達至企業。如材料合格,受理中心向企業出具《受理通知書》,企業可選擇短信、電話形式告知或當面領取《受理通知書》。
3、如需補全補正的,企業按《補齊補正通知書》對材料進行補全補正后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再將補正后的材料送食品審評中心審查,食品審評中心在4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申請材料準確性和有效性的審查。
4、食品審評中心審查通過后或在4個工作日之內未將《反饋單》和材料返回給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視食品審評中心對材料無異議,并向企業出具《受理通知書》,企業可選擇短信、電話形式告知或當面領取《受理通知書》。
5、對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該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所屬審查機關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省局受理專用章,注明日期。
7、對已受理的申請,受理中心將在受理當天下午把《受理通知書》和全部申報材料一并轉省食品與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認證中心審查人員,食品與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認證中心應安排專人并配置AB崗負責辦理交接手續。
注意事項:申報材料真實性。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及照片。一經發現,我局將立即收回《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并根據有關規定,下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1年內不再受理,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二、現場核查和材料審核
標準:
1、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2、申請材料符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要求;
3、現場核查通過;
4、10日內完成核查組提出的基本符合項整改,并經觀察員、審查組長簽字確認;
5、發證檢驗合格。
崗位責任人:省食品與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認證中心工作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現場核查。
2、現場檢查由組長負責,小組由2-3名審查員組成,對現場進行檢查,填寫《審查記錄表》及《審查報告》,并由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
3、對現場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申請人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4、對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匯總形成擬不予許可企業匯總表報省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5、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匯總申請人申請資料、核查資料、整改報告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并按照發證檢驗合格和不合格分別填寫待發證企業、待換證企業和擬不予許可企業匯總表,形成復核意見。
6、同時將審查資料一并轉食品生產監管處審核人員,資料為全部申請材料、《審查記錄表》、《審查報告》和《發證檢驗報告》;省食品與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認證中心向省局報送擬同意本批企業發(換)證、變更的正式文件,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時限:25個工作日(因企業原因不能接受現場審查或擬上報材料補齊補正、發證檢驗、檢驗報告送達、檢驗報告更改、和企業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注意事項:
1、隨時接受現場核查。申請受理后,視企業已具備現場核查條件,可以隨時接受審查組現場核查。企業可以組織試生產,但試生產的產品不得銷售。現場核查工作至少提前1日告知企業。企業確因特殊原因申請延期的,須在現場核查組未到達企業前向省食品與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論證中心提出延期現場核查申請,注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時限,并經基層局或市局確認延期理由,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基層局或市局公章后接受企業申請;延期到期后企業提出請求現場核查申請,經當地局或市局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由公章所在單位工作人員與審評中心聯系受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自受理之日起40日。超過40日以超過現場核查許可時限判現場核查不合格。
2、回避制度。企業接到現場核查通知后,有權對審查人員提出合理的回避要求,回避要求必須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時間(6小時內)書面向省食品與保健食品技術審查論證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無意見。
3、相互配合。核查組到達企業進行現場核查時,企業應提供以下配合,否則無法按規定正常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一)組織產品正常(試)生產,確保核查工作在正常生產狀況下進行。
(二)主要負責人、生產、質量、采購部門相關管理人員及化驗員必須到崗到位配合核查工作。
(三)成品庫中應存有足夠數量本企業自行試生產且自檢合格的產品。
(四)送檢要求?,F場核查合格后,企業必須在7日內將封樣產品送達發證檢驗機構。
(五)整改期限。企業應對核查組提出的基本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應在10日內完成,并經觀察員、審查組長簽字確認。
4、許可前抽查。對現場核查和發證檢驗合格并已完成整改的企業,省局在許可前按10%的比例組織實施許可前抽查。相關企業要隨時做好配合工作。
5、不予行政許可的情況。如有以下情況,省局將根據有關規定,下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如企業要繼續申證,須重新提出申請。
(一)企業無故延期現場核查或者延期時限超過自受理之日起40日的。
(二)現場核查不符合的。
(三)發證檢驗不合格的。
(四)許可前抽查不合格的。
(五)由于企業原因40日內未送樣進行發證檢驗的。
(六)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復核
標準:
1、對現場檢查報告和發證檢驗結果進行確認;對部分企業進行許可前抽查。
2、根據審查結果進行研究討論,提出核查結論。
崗位責任人:食品生產監管處工作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對照有關標準對省食品與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認證中心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2、確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確認現場檢查提供的審查記錄、審查報告等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
3、按10%比例對企業進行許可前抽查;
4、對符合核查標準的,提出審核意見,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并轉審定人員;
5、對不符合核查標準的,提出不予許可的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并轉審定人員。
時限:10個工作日(許可前抽查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審定
標準:對復審意見的確認,簽發審定意見。
崗位責任人:省食品藥品監督局分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對照有關標準對食品生產監管處移交的申請材料、審查文書進行審定;
2、同意食品生產監管處意見的,簽署審定意見,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定意見一并轉食品生產監管處審核人員;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食品生產監管處意見的,與食品生產監管處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定意見一并轉食品生產監管處審核人員。
4、食品生產監管處審核人員在認真填寫、核對網上制證信息與紙質材料無誤后,將申請材料和審定意見一并轉受理中心制證送達人員。
時限:5個工作日
五、制作許可決定
標準:
1、審核、復審、審定人員在許可文書上的簽字齊全;
2、全套申請資料符合規定要求;
3、許可文書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內容完整、正確、有效,格式和加蓋的省局印章準確無誤;
5、《行政許可決定書》與《食品生產許可證》內容一致;
6、制作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中須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投訴渠道;
7、制作許可意見的同時,將行政許可決定上網公示;
8、留存歸檔的材料齊全、規范。
崗位責任人:行政受理與投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制證送達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食品生產監管處審核人員將審批檔案移交受理中心制證送達人員,雙方簽字確認;受理中心制證送達人員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副頁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省局印章,
2、在制作證件的同時將行政許可決定抄送有關單位和部門,并在省局網上公布。
時限:3個工作日(不計入審批時限)
六、送達
標準:
1、通知申請人攜帶企業介紹信或法人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副頁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舊《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副頁還在有效期內的必須帶老證件換取新證件。
2、及時通知申請人許可結果,并要求申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注明日期。
3、送達完成后,行政受理與投訴舉報中心制證送達人員將全套辦結資料用檔案袋或文件夾裝好,移交食品生產監管處,由食品生產監管處按檔案整理要求立卷歸檔。
崗位責任人:行政受理與投訴舉報中心制證送達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負責通知申請人應攜帶企業介紹信或法人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副頁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注明日期;負責辦結后將全套材料用檔案袋或文件夾裝好,移交食品生產監管處。
流程圖如下: